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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法的適用範圍包括哪幾個方面?

環境法的適用範圍,是指環境法在什麽範圍內有效。根據環境法律對其適用範圍的有關規定,可以將環境法的適用範圍概括為適地範圍、適人範圍、適事範圍、適時範圍。

(1) 適地範圍。適地範圍是指環境法在地域或空間的什麽範圍內有效,也稱空間適用範圍。根據《環境保護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我國環境法的空間適用範圍即適地範圍是:中華人民***和國領域;中華人民***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在中華人民***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中華人民***和國管轄海域汙染損害的,也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包括領路、領水、領空、底土以及延伸意義上的領域。領空只及於空氣空間,不包括外層空間,延伸意義上的領域包括中國領海、領空之外的中國船舶、飛行器和中國駐外使館。

(2) 適時範圍。適時範圍是指環境法規在什麽時候有效,包括何時生效、何時終止效力,以及對開始生效以前的活動和事件有無效力(又稱環境法的溯及力)等與時間有關的問題。關於環境法的生效日期,主要有兩種方式:壹是法規不對生效日期作明確規定,習慣上從頒布之日起開始生效;二是法規規定具體的生效日期,或規定自頒布之日起生效,或規定在法規頒布後的某個日期生效。關於環境法的失效日期,主要有三種形式:壹是隨著新法的頒布施行,相應的舊法自行失效;二是在新法頒布時宣布凡與新法相抵觸的舊法失效;三是經修訂的法規在頒布時宣布相應的舊法規失效。關於環境法的溯及力,主要采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但也有的環境法規溯及既往。

(3) 適事範圍。適事範圍是指環境法對什麽活動或事實有效。從總體而言,環境法適用於所有的對環境有影響的活動,包括開發、利用、保護、改善、治理、管理環境資源的各種活動或事項;就某壹具體的環境法規而言,則有不同的適事範圍。

(4) 適人範圍。適人範圍,是指環境法對什麽人有效。在我國環境法中,人壹般指單位和個人,單位既包括法人單位,也包括非法人單位和國家機關。個人包括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對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因嚴重汙染、破壞我國環境,而必須對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通過外交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