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兩高兩部頒布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法發〔2013〕12號)中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定罪處罰”。但是,認定為強奸的前提仍然限定為“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也就是說要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況下,性行為才構成犯罪。因此,很容易被人鉆法律漏洞。為了更好地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壹)》中增設的罪名----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即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行為。該罪名的設立可以有效地防止行為人濫用權威攝取處於弱勢地位的未成年人的性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十壹)》 第二十七條 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三十六條之壹:“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