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如何認定
根據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10條規定,索取或收受賄賂數額較大的標準為5000元以上。另根據《刑法》163條第2款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用的,應以受賄行為論處。但是,對於缺少下列構成要素之壹的,則不能認定為本罪的受賄行為:
1、必須是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單位如果違反規定收受了回扣、手續費,則不能以本罪行為論處;
2、必須是在經濟往來活動中,倘若不是在經濟往來活動中,如果工作之余,沒有利用自己職務的便利為他人推銷產品、聯系業務、購買物質,以酬謝費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的,則不能構成本罪;
3、必須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如屬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成立從事諸如提供信息、介紹業務、咨詢服務等專門機構的人員,按規定收取手續費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4、必須收取了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這裏的各種名義,是指依規定不能收取的任何形式的費用;
5、必須將已收受的費用歸個人所有,如果交給單位,則不構成本罪。
三、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量刑標準
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基本解釋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即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是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三百八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35號)和2007年10月25日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