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知識經濟時代、服務經濟時代和信息技術時代的到來,WTO的談判領域不斷豐富,涉及了21世紀國際經貿的諸多新領域。2002年初全面啟動的多哈回合談判範圍包括8大議題,即農業、非農產品市場準入、服務貿易、規則談判、貿易與發展、爭端解決、知識產權、貿易與環境問題。由這些議題可以看出,WTO的國際代表性正在不斷加強,其成員結構深刻變化,其管轄的範圍更是空前廣泛——WTO已突破了其名稱所涵蓋的範圍,而成為名副其實的“世界經濟組織”。
服務貿易
《服務貿易總協定》是烏拉圭回合的重要成果之壹,於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分為兩大部分:第壹部分是法律框架,第二部分是各WTO成員的服務貿易承諾表(又稱減讓表)。服務貿易主要包括:金融服務、基礎電信、海運服務、專家服務、自然人移動等。服務貿易談判與農業談判、非農產品市場準入談判並稱為多哈回合的三大市場準入談判。2002年初啟動多哈回合時,部長宣言重申了各成員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對服務業提供進行管理和制定新規則的權利。
服務貿易談判涉及範圍包括163個行業。歐盟要求發展中成員開放139個行業,而發展中成員只願意開放93個行業。
在2005年12月舉行的WTO香港部長級會議上,成員們壹致同意將諸邊方法作為對傳統雙邊“要價-出價”談判模式的補充。通過明確告知壹方對其主要貿易夥伴在某壹部門的最小市場準入要求,這些諸邊要價旨在加速服務貿易談判的進展步伐。
17個特定領域的要價包括:通信、金融服務、計算機及相關服務、分銷服務、快遞服務、能源服務、環境服務、法律服務、建築、建築/工程服務、視聽服務以及教育,其它的諸邊要價包括運輸服務、海運服務、農業服務以及後勤服務等。
壹些收到要價的國家已經初步表明了其在多哈回合其它談判結果落實的情形下他們可以做出的讓步,這些國家已經初步表明了禁區可能在哪兒,以及在什麽地方留有變通余地。
根據香港會議達成的時間表,成員們將在10月底提交他們的服務承諾減讓表最終草案。而2006年6月底WTO成員應該提交他們有關市場準入的第二次也是最終出價。
貿易與發展
貿易與發展議題包括:小經濟體、貿易債務和金融、貿易與技術轉讓、技術合作與能力建設、最不發達國家,以及特殊與差別待遇(S&D)。
多哈回合也被稱為發展回合,寓意這壹回合談判要為發展中國家帶來切實的利益。在香港會議難以就關鍵議題實現突破的情況下,各成員就發展議題形成了***識。
香港會議部長宣言稱,發達成員和部分發展中成員同意,2008年前向所有最不發達國家的所有產品提供免關稅和免配額市場準入。各成員還將采取進壹步的措施來提供市場準入,包括制定簡化和透明的原產地規則,以促進最不發達國家的出口。《宣言》也指出,實施這壹措施有困難的國家2008年前向最不發達國家的至少97%的產品提供免關稅和免配額市場準入。這意味著美國和日本等發達國家可以不向最不發達國家開放其敏感農產品市場,如美國的紡織品和日本的大米。
中國在多哈回合談判中的立場是:中國支持多哈回合達成壹個平衡的協議,但所謂平衡不是發達國家各自在談判中有得有失的自我平衡,必須是有助於發展成員的全面平衡。中國堅決反對對發展中國家成員進行分類。
規則談判
規則談判是多哈回合中的壹個談判領域,主要涉及反傾銷、補貼與反補貼、漁業補貼和區域貿易協定等現有協定條款的審查和修訂。
對WTO已經運行的有關貿易救濟措施進行談判,是各種經濟發展狀態成員相互妥協的產物。啟動規則議題的談判,反映了各利益方在貿易進壹步自由化趨勢下尋求利益平衡的願望。
按照原定的時間表,規則議題的談判於2003年坎昆會議進行了評估,並將於2005年1月1日結束談判,但最新的非正式預測是,將推遲至2006年底才能達成作為“壹攬子承諾”中的組成協議。
在剛剛結束的多哈回合香港部長會議上,WTO總幹事拉米提交的《多哈工作計劃:部長宣言》中附件D有關規則談判的表述比較原則,有關反傾銷談判的框架內容有:程序和實施措施的公正、透明度和可預見性;應特別“澄清和完善”傾銷、損害及其因果關系的確定;以及反傾銷措施的水平、範圍和期限,包括稅率計算、期中和新出口商復審、日落復審和反規避程序等。
中國是反傾銷措施被濫用的最大受害者,支持進壹步澄清和改進反傾銷等規則方面的現有紀律。要有效防止濫用反傾銷措施、加強透明度。反對某些發達國家新保護主義的傾向。
爭端解決
WTO爭端解決機制是世貿組織解決成員在WTO協議項下各種貿易爭端的非司法性解決程序和準司法性解決程序的結合。該機制有其所遵循的實體法和程序法,專門的裁判機構以及保證各項建議和裁決能夠順利執行的規定。WTO逐步建立起壹套統壹適用、方式多元、滾動推進的爭端解決機制,有效地維護了多邊貿易體制的權威,被譽為“WTO皇冠上的明珠”。
目前,WTO的爭端解決機制仍有許多需要澄清和改進的地方。作為多哈回合的議題之壹,目前有關爭端解決機制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如下八個方面:(1)專家組應為常設機構還是臨時機構;(2)上訴機構可否將案件發回重審;(3)是否需要公開聽證會和書面陳述;(4)是否需要接受“法庭之友”的陳述;(5)貨幣補償是否可行;(6)如何加強報復能力;(7)敗訴方是否應當承擔訴訟費用;(8)DSU第21條第5款與第21條的適用順序該如何確定。
知識產權
多哈回合中的知識產權議題包括:公眾健康問題;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標識的通知和註冊的談判;審查與《生物多樣性公約》的關系及對傳統知識和民俗的保護;尋求醫藥行業強制性執照問題的解決方案。
2005年12月,WTO就知識產權協定做出兩項決定,壹是延長最不發達國家適用知識產權協定的過渡期,二是修改知識產權協定,允許缺乏藥品生產能力的國家從其他國家進口仿制藥品。這兩項決定被認為是多哈回合的“早期收獲”。
但有專家認為,對最不發達國家來說,這兩個決定實際意義不大。第壹個決定中含有“維持現狀”義務,要求最不發達國家承諾維持現有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不得隨意降低。第二個決定是基於2003年WTO的壹項臨時決定,該決定迄今未被任何成員引用過,而引用該決定的條件非常苛刻。專家呼籲各成員在國內批準該決定前,應測試其在現實中的可操作性。
目前,該議題的最新進展是,在香港會議《多哈工作計劃部長宣言》中提出: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根據多哈《與實施有關的問題和關註的決定》第11段第1項及總理事會2004年8月1日通過的決定第1段h項所做的工作,並指示該理事會繼續審查GATT 1994第23條第1款(b)項和(c)項規定類型的起訴的範圍和模式,並向下屆部長級會議提出建議。各方同意在此期間各成員將不根據TRIPS協定提出此類起訴。
貿易便利化
按照WTO的表述,貿易便利化指簡化和統壹國際貿易程序。貿易程序是指在提交、通報和處理國際貿易中的商品流動所需的數據時所涉及的活動、慣例和手續。其通常涉及海關程序、國際運輸、貿易保險和支付以及過境時必須履行的正式程序和手續。
WTO沒有專門關於貿易便利化的協議和協定,有關貿易便利化的條款只是分散在幾個協定中,如《海關估價協定》、《原產地規則協定》、《進口許可程序協定》、《裝運前檢驗協定》、《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以及《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的協定》中均涉及了貿易便利化問題。
2003年9月,在坎昆召開的WTO第五屆部長級會議上,“新加坡議題”成為各方爭論的焦點,由於分歧嚴重未能取得預期成果,但在“新加坡議題”上,貿易便利化成為唯壹在各方取得壹定***識的議題。2004年8月1日,在框架協議中,各方對“新加坡議題”采取了分割的辦法,僅保留了與貿易聯系最緊密的貿易便利化議題,明確決定正式啟動對該議題的談判,並就談判模式達成了壹致。
由於各成員方具體情況不盡相同,各方在貿易便利化議題上的觀點也不盡相同,分歧體現在談判的發起、形式以及是否達成約束性的多邊規則等方面。總體來看,發達成員(美、歐、日、瑞、加等國)對該議題的談判態度積極,表示支持談判約束性規則。部分發展中成員態度較為謹慎,擔心談判會給他們帶來新的負擔,產生新的不平衡問題。發展中成員普遍強調他們對執行《貿易便利化協議》的潛在費用的關切,希望改善和簡化海關程序。另壹個重要問題必須在談判中解決,即通過WTO爭端解決程序,在多大程度上保持協議的有效性。
(本文由本刊記者崔怡根據相關內容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