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幹意見》中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八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根據該條規定,只有六八周歲以上的限定,故嬰兒應按成人標準賠償。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3、住院夥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的出差夥食補助標準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壹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7、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11、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八十壹條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並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