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工作時間是指超過標準工作時間以外繼續進行工作的時間。通常表現為加班加點。
加班通常是指在法寶節日公休假進行工作叫加班;加點通常是指超過標準工作日以外進行工作的時間叫加點。
隨意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加點,首先是嚴重影響勞動者身心健康;第二造成濫發加班加點工資,減少國家財政收入;第三降低企業經濟效益,不利於經濟體制改革;第四,廣泛實行加班加點,也不利於改善企業管理;第五,不利於提高工時利用率以及提高勞動生產率。
以上情況,法律規定的特殊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除外。
限制延長工作時間的法律規定
限制
《勞動法》第四十壹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允許
《勞動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壹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補償待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違反工時法的法律責任
《勞動法》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違反<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五條 用人單位每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三小時或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三十六小時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壹小時罰款壹百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什麽情況允許延長工作時間
《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當然,某些特殊情況,可以不受限制。勞動部制定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具有下列特殊情形的緊急任務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41條規定的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