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查詢律臨網得知,常住人口登記表是常住戶口登記管理的基礎常住人口登記表的登記管理權屬於戶口登記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上面作任何記載或更改。常住人口登記表由戶口登記機關保存(永久)。常住人口登記表的作用常住人口登記表是證明公民身份狀況以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系的基本法律文書,是公安機關進行戶籍登記管理的基礎性資料。常住人口登記表中登記的事項,由申報人如實申報,經戶口登記機關審核登記,承辦人簽章並加蓋戶口專用章後,具有證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員間相互關系的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壹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同居住壹處的立為壹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壹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宿舍的戶口***立壹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