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停業申請。納稅人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到稅務登記窗口領取並按要求如實填寫《停業登記表》,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
(二)停業受理。稅務登記窗口審核資料,符合受理條件予以受理。
(三)停業核準。
(四)復業申請。
(五)續停業。
註意事項:
1、對需延長停業時間的,納稅人應在停業期滿前提出申請,稅務機關重新核批停業期限;
2、對停業期滿未申請延期復業的,稅務機關視為已恢復營業,實施正常的稅收管理。
第壹提出申請
納稅人在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期內,向稅務登記管理環節提出申請,領取並填寫《停業登記表》。
1、納稅人持填寫完畢的《停業登記表》到發票管理環節、征收環節、稽查環節分別辦妥以下手續:
(1)持《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普通發票領購簿》和空白發票,到發票管理環節辦理封存發票事宜;
(2)有在查案件的,到稽查環節辦理結案事宜;
(3)到征收環節辦理清稅證明。
2、將各環節簽字的《停業登記表》連同下列資料交稅務登記管理環節:
(1)納稅人若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提交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停業的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要求停業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的停業文件;
(3)主管稅務機關原發放的稅務登記證件;
(4)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它資料、證件。
第二、受理審核
稅務登記管理環節受理納稅人填寫完畢的表格及有關資料,審閱填報的表格及有關資料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停業處理
確認申請停業的納稅人稅款已結清、發票已繳銷,封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報領導批準後,核準其停業申請,制作《核準停業通知書》
第四、復業處理
1、納稅人按期復業的,以核準停業期止日期作為復業日期;提前復業的,以提前復業的日期作為復業日期。將原封存的稅務登記證件交納稅人。
2、對停業期滿未申請延期復業的納稅人,主動實施復業處理,視為正常營業納稅人管理。將原封存的稅務登記證件交納稅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