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區別就在於是否強迫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
2、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誌,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強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壹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壹種行為。幾乎在所有的國家,強奸行為都屬於犯罪行為。
3、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
4、猥褻既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也於同性之間,無論猥褻對象是婦女、兒童還是男性,都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
5、猥褻他人,是指對他人的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為,不包括性交行為。但是對男性的猥褻是可以包括奸淫行為的。
6、猥褻罪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擬修改的壹個罪名,通過後,猥褻罪的對象將不再有性別限制。目前我國刑法中對於猥褻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婦女和不滿14歲的兒童。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罪只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違背男性女性或者兒童的意誌,強制猥褻或侮辱男性女性或者兒童,並且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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