錨機()是起錨和拋錨的機械,同樣也作為絞纜之用。我國規範對錨機有下述幾點要求:
1),錨機應有獨立的原動力驅動
2),錨機的額定拉力應不小於41.68d2N(4.25d2kgf),當d<25mm時額定拉力應不小於36.8d2N(3.75d2dgf),d為鏈徑,單位為毫米。在使用額定拉力時的絞錨平均速度應不小於9m/min。
3)錨機在額定拉力和額定速度下,應能連續工作30min,並應能在不小於1.5倍額定拉力的過載拉力作用下連續工作2min;此外錨機還應設有過載保護裝置,過載時能轉到中速運轉。
4),錨機鏈輪上的剎車裝置應工作可靠,能制動錨鏈斷裂負荷45%的拉力(當自由拋錨速度達5~7.5m/s時,仍能有郊剎住正在下滑的錨鏈);錨機的鏈輪與載荷軸之間應設有離合器;剎車與離合器應操縱方便可靠;錨機運轉時應能順倒轉動並且要求平穩和迅速。
5)錨機安裝應保證錨鏈引出時三眼(錨鏈筒、制鏈器、和鏈輪)成壹線。
錨機有臥式和立式兩種,商船上壹般采用臥式錨機。而立式錨機也稱作起錨絞盤(capstan),它的動力部分設在甲板下面,以節省甲板面積,軍艦上多采用立式錨機。近來的大型船舶,因為錨機尺寸過大,船首甲板難以容納,且對操作不利,故也有采用立式錨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