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北京市征兵工作條例》中規定,從今年起,“如果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兵役又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不得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國企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
福建省 也有相關的政策。2002年,長汀縣征兵辦根據《福建省征兵獎懲規定》,對假裝近視、故意文身以逃避應征的吳某處以3000元罰款,並禁止他在3年內參與招幹、考學,不得辦理機動車駕駛執照、營運證及工商營業照。
還有壹些地方實行“兵役證制度”,對應征公民頒發《兵役證》,將其服兵役情況進行記錄,由兵役行政機關加蓋公章予以確認,持證公民在參加招生、招工、公務員和各種執業資格考試,以及辦理工商登記註冊時,應向有關機關、企事業單位出示《兵役證》,對有逃避、拒絕服兵役之記錄而參與上述活動者,有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應予以拒絕。
中國兵役制度決定對逃避服兵役者進行懲罰:
對逃避、拒絕服兵役者進行懲罰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
只要具有壹定的法律常識,這個疑問就會迎刃而解。據法律專家介紹,《中華人民***和國兵役法》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實行義務兵與誌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依法服兵役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對逃避、拒絕服兵役者進行懲罰,是世界上多數國家的***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