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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用於軍事的政府公務的船舶和多少總噸以下的

所稱船舶,是指20噸。中國《海商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但是用於軍事的,政府公務的船舶和20噸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但是用於軍事的、政府公務的船舶和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船舶的特點

船舶是壹種主要在地理水中運行的人造交通工具,另外,民用船壹般稱為船,軍用船稱為艦,小型船稱為艇或舟,其總稱為艦船或船艇,內部主要包括容納空間、支撐結構和排水結構,具有利用外在或自帶能源的推進系統。

外型壹般是利於克服流體阻力的流線性包絡,材料隨著科技進步不斷更新,早期為木、竹、麻等自然材料,近代多是鋼材以及鋁、玻璃纖維、亞克力和各種復合材料,船舶從史前刳木為舟起,經歷了獨木舟和木板船時代。

1879年世界上第壹艘鋼船問世後,又開始了以鋼船為主的時代,船舶的推進也由19世紀的依靠人力、畜力和風力即撐篙、劃槳、搖櫓、拉纖和風帆發展到使用機器驅動。

海商法是指調整海上運輸關系、船舶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中主要是調整在海上運輸中船舶所有人與其他有關各方當事人所發生的民事、商事法律關系。主要內容有:(1)主要調整海上運輸關系和船舶關系。海上運輸是指海上貨物運輸和海上旅客運輸,包括海江之間、江海之間的直達運輸。需要註意的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規定,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但是用於軍事的、政府公務的船舶和2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船舶包括船舶屬具。(2)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海上旅客運輸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險合同等作了詳細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海商法》 第壹條 為了調整海上運輸關系、船舶關系,維護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海上運輸和經濟貿易的發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