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育制度是我國教育制度的主要部分,是接受教育者的身心發展規律而系統實施的,具體包括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四個階段。
1、學前教育,又稱幼兒教育,是指實施幼兒教育的機構根據壹定的培養目標和幼兒的身心特點,對入小學前的幼兒進行有計劃的教育,其主要任務是使兒童身心獲得協調發展,為人小學接受小學階段的教育作好準備。實施學前教育的機構主要有托兒所、幼兒園、附設在小學的學前班等,其年限從1年至3年不等。
2、初等教育是使受教育者打下文化知識基礎,具備基本的寫算能力,為接受更高壹階段的教育做好準備的教育。初等教育是國家學制中的第壹階段,又稱小學教育。
我國實施初等教育的機構壹般分為兩類,壹類是對6至12歲左右的兒童實施教育的普通小學;另壹類是為未能接受初等教育的成年公民開辦的成人初等學校,主要是進行掃盲教育和基本的文化知識教育。此外還包括承擔實施小學教育任務的其他機構,如招收兒童、少年學員的文藝、體育及特種工藝等機構。
3、中等教育是指在初等教育基礎上繼續實施的中等普通教育和職業教育。
中等教育在整個學校教育體系中有承上啟下的重要作用,分為初級中等教育和高級中等教育兩個階段。實施中等教育的機構也分為兩類,壹類主要為普通初級中學和普通高級中學,還有壹類就是初等和高等的職業學校。中等教育的數量和質量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決定壹個國家勞動者的素質,對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起著重要作用。
4、高等教育是指建立在中等教育基礎上的各種專業教育,壹般分為高等專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高等教育擔負著培養專門人才、開展科學研究、從事社會服務的多重任務。實施高等教育的機構主要有專科學校、獨立設置的學院、大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