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又稱“借地權”,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
1、地上權為使用他人土地的壹種權利。由於土地作為壹種資源是有限的,並不是每個人都擁有土地,在我國,個人是不具有土地所有權的,全部實行公有制;但是,土地所有權人由於各種原因,可能不親自行使所有權而對土地進行開發利用,而是交由他人進行使用。因此,地上權“其主要內容在於使用他人的土地。”
2、地上權是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權。地上權是對他人所有的土地為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因而是他物權。“地上權為他人土地上之權利,故為他物權,乃系限制全面的支配權之所有權,而壹面的支配土地之權利。”
3、地上權為以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的權利。這裏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是指在地上下建築的房屋及其他設施,具體可以包括建築物、橋梁、溝渠、堤防、銅像、紀念碑、地窖等,有的國家和地區包括的範圍還要廣。
4、在我國,地上權是指在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或集體土地的他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