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民個人亂倒垃圾的,會被處以200元以下罰款;2、單位亂倒垃圾的,會被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施工單位沒有及時清運垃圾導致環境造成汙染的,會受到警告,並且會被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客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並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