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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依法行使國家權力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提案權、審議權等權力。

1。審議權。審議是對列入會議議程的各項報告和議案進行討論、發表意見、表明意願和立場,給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的活動。

2。提案權。人民代表大會立法和決定重大問題,壹般要經過提出議案、審議議案、表決議案和公布法律(法規)和決定、決議的程序。法律除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和人大的機構有權提出議案外,還規定了代表有權聯名提出議案,提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3。表決權。表決權是指代表對交付表決的報告和議案、有關事項表明各種意願(包括贊成、反對或棄權)的權利。表決權利的行使,會直接產生法律後果,是表決結果的直接依據。根據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的規定,全體代表過半數是衡量壹件議案是否獲得通過的標準。

4。詢問權和質詢權。詢問和質詢是國家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實行監督的形式。在人大會議期間,人大代表可以就有關問題向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詢問;全國人大代表有權向國務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質詢案。

5。選舉權。選舉權是指代表參加產生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及其他人員的權利。

6。罷免權。罷免,是指由選舉和任命產生的國家機關有關工作人員在任期屆滿以前,依法解除其職務的法律行為。罷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人大各種監督手段中最嚴厲的監督手段,也是最後的監督措施。

7。建議權、批評權。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代表向本級人大或者其常委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見的總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個人提出,也可以聯名提出;可以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大會會議閉會期間提出。

8。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活動的權利。法律規定的代表在代表大會會議閉會期間的活動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參加視察和專題調研,應邀參加執法檢查、列席有關會議,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

全國人大代表的權利和義務是如何規定的

縣人大代表的權利主要有:審議權,表決權,提名權,選舉權,提出議案權,質詢權,提出罷免案權,提出建議、批評、意見權,提議權,言論表決免究權,人身特別保護權,執行代表職務保障權等。人大代表的義務:1、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2、保守國家秘密;3、聯系群眾;4、參加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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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五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