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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直屬科研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鼓勵農業科研單位積極開發科技成果,促進成果盡快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推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增強農業科研單位自身發展的能力,根據農業部、財政部、國家科委《關於加強農業科研單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意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農業部直屬科研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暫行辦法”適用於在科技成果向產業化、商品化、國際化轉化過程中取得顯著直接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獨立的研究所。第三條 農業科研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的獎勵條件,主要依據本單位創造的技術性純收入,成果轉化應用率以及研究、開發工作後勁進行綜合評價。主要指標是:

壹、單位當年技術性純收入,按年末在編人員計算人均2000元以上;已獲獎單位第二年報同等級獎,其人均技術性純收入要比上年提高15%,否則降低壹個獎勵等級;

二、單位事業純收入占當年事業費撥款50%以上;

三、三年內單位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率在60%以上;

四、單位具有較完善的開發推廣管理體制,研究和開發得到協調發展。第四條 申報、評審程序:

壹、凡符合第三條指標要求的農業部直屬科研單位均可申報。申報單位填寫《農業部直屬科研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獎勵申報表》(格式附後)壹式十份,並附申報年度單位會計決算報表,按隸屬關系報上壹級主管單位,其中中國農業科學院、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華南熱帶作物研究院下屬研究所報院,由院財務主管部門會同開發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對合格者簽署意見,以院名義報農業部科技司;農業部科技與專利開發服務中心、環保所、成都沼科所、南京農機化所直接報農業部科技司。每年3月底為上年度(即申報年度)報獎申請的截止日期。

二、農業部科技司會同財政部文教司、國家科委條財司邀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對申請單位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報農業部、財政部、國家科委審核批準後,由三部委公布授獎。

三、不受理幾個單位聯合申請,凡聯合承擔的項目,效益應分別計算。第五條 農業科研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的獎勵分三個等級,每年獲獎單位總數不超過十個。獎勵資金額度分別為壹等獎60萬元,二等獎40萬元,三等獎20萬元。在給獲獎單位資金獎勵的同時,還將頒發榮譽獎狀,作為今後對單位考核評比的依據之壹。第六條 獎勵資金由國家財政預算撥款,按預算管理渠道下達獲獎單位,由單位財務部門統壹管理,用於繼續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不得提取管理費和用於個人獎金、集體福利等方面開支。第七條 經批準公布獲獎的單位,如發現弄虛作假,或將獎勵資金挪作他用者,經調查屬實,撤銷其獎勵,追回獎勵資金和獎狀,並取消下壹年度的申報資格。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在農業部直屬科研單位施行。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第九條 附則:

壹、單位事業純收入和技術性純收入計算方法。

1.單位事業純收入=技術性收入+中試產品、新產品收入+生產性收入+其他收入-成本費用-稅金(流轉稅類)

2.技術性純收入=技術性收入+中試產品、新產品收入-成本費用-稅金(流轉稅類)

上述兩項收入中不包括通過課題費用結算轉入事業費撥款數和縱向合同的科技三項費用收入,以及單位內部轉帳收入。收入及成本按科研單位會計制度規定的範圍核算。

二、單位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率計算方法:

1.某項科技成果通過單位努力在生產上得到應用或通過本單位實體轉化取得經濟效益,即視為該成果已得到轉化應用。

2.單位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率(%)=三年內已得到轉化應用成果數÷三年內單位獲得應用性成果數×100%

3.科技成果的定義按國家科委的規定執行,以通過鑒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