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教養制度廢除原因如下:
1.勞動教養違反憲法。
2.勞動教養違反立法法規定的法律保留原則。
3.勞動教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4.勞動教養違反罪刑相當的要求,顯失公平。
二、勞教待遇
1、勞教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享有必要的生活待遇。勞教人員的生活費、醫療費由國家供給。生活標準相當於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2、為保證勞動教養管理所嚴格執法和做好對勞教人員的灌輸洗腦工作,國家對勞教工作幹警有嚴格的要求和紀律、法律約束。
3、對侵犯勞教人員合法權益及有其它違法違紀行為的幹警,依法進行嚴肅處理。
4、為有利於勞教人員的罪錯矯治和解教後的安置就業,勞教所還積極與勞教人員的家屬、原工作單位和原居住地的政府及有關單位建立聯系,采取“請進來”、“走出去”以及簽訂“聯合幫教協議”等方法。
三、對下列幾種人應當加以收容實行勞動教養:
(壹)罪行輕微、不夠刑事處分的反革命分子、反黨反社會主義分子;
(二)結夥殺人、搶劫、強奸、放火等犯罪團夥中,不夠刑事處分的;
(三)有流氓、賣淫、盜竊、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屢教不改,不夠刑事處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
第九條 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