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產黨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如下:
民族區域自治是黨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壹項基本政策。1984年全國人大根據憲法的規定,制定了《中華人民***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標誌著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行進入了壹個新時期。
《民族區域自治法》經歷了較長時間的醞釀過程。從1955年起,全國人大民族委員會就著手進行這部法律的草擬工作。1980年,葉劍英在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提出“要加強民族立法”。
黨中央批準設立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烏蘭夫主持的民族區域自治法起草小組,領導自治法的起草工作。1982年9月,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修訂憲法中,對民族區域自治的行政地位、自治權等作出壹系列重要的修改和補充,為制定民族區域自治法提供了法律依據。
以全國人大民族事務委員會為主組織的起草小組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多次到壹些民族自治地方和有關省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自治州、自治縣和國務院有關部委的意見,經過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
1984年3月和5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修改後,1984年5月31日經過六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當日中華人民***和國主席簽發主席令予以公布,從1984年10月1日起實施。
《民族區域自治法》***分8個部分67條。它既是關於國家結構的基本法律,又是包括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廣泛領域的壹部綜合性法律,是黨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法律化。
它是以四項基本原則為指導,以憲法有關民族區域自治的規定為依據,在總結30多年來執行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
它以法律的形式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民族自治機關的自治權、國家與民族自治地方的關系、民族自治地方內部的各民族的關系都作了詳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