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第六十二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安全評價,國外也稱為風險評價或危險評價,它是以實現工程、系統安全為目的,應用安全系統工程原理和方法,對工程、系統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與分析,判斷工程、系統發生事故和職業危害的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從而為制定防範措施和管理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安全評價既需要安全評價理論的支撐,又需要理論與實際經驗的結合,二者缺壹不可。
安全評價目的是查找、分析和預測工程、系統、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可能導致的危險、危害後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指導危險源監控和事故預防,以達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損失和最優的安全投資效益。
1)系統地從計劃、設計、制造、運行、貯運和維修等全過程進行控制。
2)建立使系統安全的最優方案,為決策提供依據。
3)為實現安全技術、安全管理的標準化和科學化創造條件。促進企業實現本質安全化。
安全評價作用
1)可以使系統有效地減少事故和職業危害。
2)可以系統地進行安全管理。
3)可以用最少投資達到最佳安全效果。
4)可以促進各項安全標準制定和可靠性數據積累。 5)可以迅速提高安全技術人員業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