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腦器質性精神障礙,軀體疾病所致精神障礙表現為急性腦病綜合征時,主要表現為意識障礙,喪失了對自身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出現違法犯罪,評定為無責任能力。
(2)腦器質性精神疾病、軀體疾病所致精神障礙表現為慢性腦病綜合征和精神病性癥狀,例如類精神分裂癥.抑郁狀態,類躁狂狀態,達到精神病性程度時,評定為無責任能力;程度較輕的評定為有(部分)責任能力;表現為人格改變者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有的從輕評定為有(部分)責任能力;表現為智能障礙者參照精神發育遲滯評定責任能力,即參照智商結果予以評定,智商在34分以下者為無責任能力,35-49分者評定為有(部分)責任能力,智商在50-69分者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智商測定的同時結合生活.學習和工作能力綜合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