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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營業規則

 第壹條 為加強供電營業管理,建立正常的供電營業秩序,保障供用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在進行電業供應與使用活動中,應遵守本規則的規定。

第三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服從電網統壹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

第四條 本規則應放置在供電企業的用電營業場所,供用戶查閱。

 第五條 供電企業供電的額定頻率為交流50赫茲。

第六條 供電企業供電的額定電壓:

1、低壓供電:單相為220伏,三相為380伏;

2、高壓供電:為10、35(63)、110、220千伏。

除發電廠直配電壓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級的電壓應逐步過渡到上列額定電壓。

用戶需要的電壓等級不在上列範圍時,應自行采取變壓措施解決。

用戶需要的電壓等級在110千伏及以上時,其受電裝置應作為終端變電站設計,方案需經省電網經營企業審批。

第七條 供電企業對申請用電的用戶提供的供電方式,應從供用電的安全、經濟、合理和便於管理出發,依據國家的有關政策和規定、電網的規劃、用電需求以及當地供電條件等因素,進行技術經濟比較,與用戶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