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 《煙囪設計規範》 條文說明 (節選)
13 煙囪設置航空障礙燈和標誌
13.1壹般規定
13.1.1 煙囪對空中航空飛行器視為障礙物,是造成飛行安全的隱患,因此煙囪尤其是高聳煙囪必須設置障礙標誌.我國政府頒布的《民用航空法》,國務院制定的《航空凈空保護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的《關於保護機場凈空》的文件,等壹系列行政法規規定了航空障礙燈必須設置的場所和範圍。
13. 2航空障礙燈和標誌
13.2.1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十四》,針對煙囪尤其是高聳煙囪設置障礙燈有完善的技術要求和嚴格的規定。國家民航局制定的《MHJ1-85》飛行區技術標準,參照了此標準。
13.2.2 對於煙囪內其中是高聳煙囪,使用高光強白色閃光障礙燈是當前國際上普遍采用的最有效用以來標明高障礙物的存在。無論是在白天、黃昏還是夜間或陰、霧氣候,逆向太陽時等都比較容易辨認
13.2.3 根據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4》第6.2條規定。煙囪色帶標誌為環形,壹般按煙囪總高均分為7條,色帶寬不超出30米
13.3航空障礙燈的設置分布
13.3-13.3.6 煙囪設置航空障礙燈分布及標誌要求,如圖.
13.4航空障礙燈的工作要求
13.4.1 煙囪上設置的障礙燈要求同時閃光,需加控制設備。為保證正常工作需用加設備用電源。
13.4.2 標準規定設置障礙燈時,應考慮避免使居民感到不快,從地面只能看到散逸的光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