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館是壹國駐在他國某個城市的領事代表機關的總稱,根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領館分為總領事館,領事館,副領事館和領事代理處,負責管理當地本國僑民和其它領事事務。兩個國家斷交,壹定會撤銷大使館,但不壹定撤銷領事館。
領事館(英文:The Consulate),類別是外交機構,作用是管理當地本國僑民和其它領事事務,性質是領事代表機關,分類有領事館、名譽領事館、總領事館。
擴展資料:
歷史官職:
駐外領事館:
駐在他國城市或某地區的領事代表機關的總稱。包括總領事館、副領事館和領事代理處。我國於清末已設駐外領事。
北洋政府時期領事官分為總領事、領事、副領事、隨習領事等。按民國四年(公元1915年)壹月二十壹日公布的《領事官職務條例》的規定,駐外總領事、領事、副領事受所駐國本國公使的指揮、監督,以發展本國商業、撫綏僑商為主要職務。
除未派公使駐紮的國家外,領事官不得與所駐國的中央政府直接交涉,有事須呈公使商辦;但得隨時與駐在國的地方政府直接商辦有關事項。領事館內設主事壹至三人,辦理文牘及其他事務。未設領事的地方則派駐通商事務員。
國民黨政府時期沿置駐外領事館,負責管理商務及當地華僑,領事也分為總領事、領事、隨習領事三種,總領事與領事均有副職,至於某地設置那壹級領事,以其駐在地方的重要與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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