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年檢辦法》
第十八條企業登記機關和受委托辦理企業年檢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應當在7月31日前將企業年檢情況報送受委托的企業登記機關。
企業登記機關應在7月31日前告知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所將年檢信息納入企業經濟賬戶信息。
第十九條企業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屬於公司的,處654.38+0萬元、654.38+0萬元罰款。
屬於分支機構、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等經營單位的,處以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屬於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在責令的期限內未接受年度檢驗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未接受年檢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