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院15職能部門、政治部、機關黨委、離退休人員辦公室。院改革領導小組決定,各部門的職能和人員編制如下:
第壹,刑事審判第壹法庭(少年法庭)
(1)職能:依法審理除經濟犯罪以外的刑事壹、二審案件;辦理其他相關刑事審判事項;監督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2)人員編制(19):1庭長(兼少年法庭庭長),2副庭長(含1少年法庭副庭長);預審準備組:2名程序法官;合議庭4人:包括審判長4人(含副院長2人),合議庭其他成員8人;有4名職員。二、刑事審判第二庭
(1)職能:依法審理刑事壹審、二審經濟犯罪案件;辦理其他相關刑事審判事項;監督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2)人員配置(14):1總裁,2副總裁;預審準備組:2名程序法官;合議庭3人:包括審判長3人(含副院長2人),合議庭其他成員5人;有三個職員。第三,民事審判第壹庭
(1)職能:依法審理婚姻家庭、人身權、房地產合同糾紛以及公民之間的各種合同糾紛的壹、二審案件;指導人民法院的工作;辦理與民事審判有關的其他事項;監督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2)人員編制(35): 1總裁,2副總裁;預審準備組:1名主審法官,6名程序法官;7合議庭:審判長7人(含副庭長2人),合議庭其他成員11人;9名辦事員。
第四,民事審判第二庭
(1)職能:除民事審判第壹庭的職責外,依法審理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之間、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各類合同、侵權糾紛和企業破產案件;辦理與民事審判有關的其他事項;監督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2)人員編制(42): 1總裁,2副總裁;預審準備組:1名主審法官,6名程序法官;9個合議庭:審判長9人(含副庭長2人),合議庭其他成員14人;辦事員11。
動詞 (verb的縮寫)民事審判第三庭(知識產權庭)
(1)職能:依法審理專利、商標、著作權歸屬及侵權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知識產權及其他涉外、民事壹審、二審案件和涉港澳臺案件;辦理與民事審判有關的其他事項;監督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2)人員配置(14):1總裁,2副總裁;預審準備組:1名主審法官,3名程序法官;2合議庭:審判長2名(即副院長2名),合議庭其他成員4名;有三個職員。不及物動詞行政法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1)職能:依法審理壹審、二審行政案件;辦理其他相關的行政審判事項;監督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依法辦理應由我院審理的各類國家賠償案件。
(2)人員編制(12):1總裁(兼薪酬辦主任),2名副總裁(含1薪酬辦副主任);預審準備組:2名程序法官;2合議庭:審判長2名(含1名副院長),合議庭其他成員4名;2名辦事員。
七。立案庭
(1)功能:對本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登記、審查;負責我院投訴和復查的接待工作;依法審理管轄範圍內的案件;審查對全市兩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提起的各類上訴和再審申請。經審查認為可能有錯誤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審判監督庭和有關審判法庭審理或者指定再審;依法執行起訴期間提出的訴前保全和財產、證據保全措施;負責司法協助;負責委托對各審判業務庭進行鑒定、審計和評估;我院審理的各類案件的流程管理;辦理其他相關備案事宜;監督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2)人員編制(29): 1總裁,2副總裁;綜合組:1名主審法官,7名程序法官;立案組:1合議庭,審判長1,合議庭其他成員3人;申訴復查信訪組:合議庭3人,審判長3人,合議庭其他成員5人;3名程序法官負責信訪;有三個職員。八。審判監督法庭
(1)職能:依法審理本院審理的各類再審案件;辦理與審判監督有關的其他事項;監督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依法辦理減刑、假釋案件。
(2)人員編制(7人):1總裁,1副總裁;審前準備組:1程序法官;1合議庭:1審判長(即副院長)和合議庭其他成員3人;有1個辦事員。
九。執行局(司)
(1)職能:執行我院生效的壹審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中關於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和案件;協調解決跨地區民事、行政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中的執行糾紛;處理與執行有關的其他事項;管理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有壹個執行辦公室,兩個執行辦公室和壹個綜合辦公室。
(2)人員編制(41):主任1,副主任兼總裁1,主任或副主任3名;合議庭由壹名副主任和三名主任(或副主任)組成;高管11,其他高管25人;* * * 41人。具體分配方式:壹個執行部門涉及16人(主任或副主任1人,高管5人,其他高管10人);第二執行辦16人(主任或副主任1人,高管5人,其他高管10人);辦公廳7人(主任或副主任1,執行1,其他執行5)。十.辦公室
(1)職能: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和處理司法事務;負責組織總裁辦公會議等重要會議;負責組織綜合性會議;負責全市法院信息的收集和上報(即承擔法院信息快報、法院形勢反映、法院工作簡報的編輯工作);承擔本院涉及全局的各類文秘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全市法院綜治的組織、協調和聯絡工作;負責機要、檔案、保密等工作;負責崗位目標考核的管理;負責醫院記錄和事件記錄的匯編;負責我院對外接待的聯絡工作;負責文員的管理、培訓、教育和考核;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檔案、保密等相關工作。
辦公室裏有登記處、秘書科、檔案科和總務科。
(2)人員編制(52人):65,438+0名主任,2名副主任,65,438+0名書記官處副主任,3名科長或副科長,45名其他工作人員(包括36名法院書記員)。
各部門人員具體配置:檔案科3人(科長或副科長1);秘書4名(1科長或副科長);綜合科4人(65438+科長或副科長0人)。書記官處的人員配備模式:副主任專職,65,438+0名副廳級幹部,其他工作人員37名(包括分配到法院的36名書記員)。
XI。司法行政設備管理辦公室
(1)職能:指導全市法院系統計劃財務工作;負責特殊物資設備、通訊設備和辦公智能的計劃、管理和分配;指導人民法院和審判法庭建設,指導和監督訴訟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管理本院的行政經費、業務經費、國有資產、基本建設投資和免費醫療;負責醫院的後勤管理、設備維護和保障;負責我院對外接待的具體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相關工作。
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辦公室下設技術部、車輛管理部、計劃財務裝備部和行政部。
(2)人員編制(29):1名主任、2名副主任、6名副主任、20名其他工作人員。
具體分配辦法:技術部6人(正副科長1人);車管所11人(各副科長1人);計劃財務設備科6人(1人為科長或副科長);行政科2人(科長或副科長1人);後臺1人。
代理服務中心配備後勤服務人員42名,由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辦公室管理。十二。研究室
(壹)職能:負責組織全市法院的調查研究工作和適用法律政策的研究指導;承擔我院審判委員會辦公室工作、《成都審判》司法統計工作和編輯工作;負責案件質量檢查;承擔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交的有關司法工作的專項報告的起草工作;組織協調全市法院的法制宣傳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調查、司法統計和宣傳工作。
研究室有研究部、綜合部、統計部、宣傳部。
(2)人員編制(15): 1名主任,2名副主任,4名科長或副科長,8名其他工作人員。具體配置:研究部4人(科長或副科長1人);綜合科3人(科長或副科長1人);統計科2人(65438+科長或副科長0人);宣傳部3人(65438+科長或副科長0人)。
十三。技術室
(1)職能:負責司法鑒定等專門技術工作;擔任聯合司法鑒定中心的經理;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司法鑒定和技術工作。
(2)人員編制(6人):1主任,1副主任,4名其他工作人員。
十四、司法警察支隊
職能:負責司法警察工作;守衛法庭,押解罪犯,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執行死刑;與相關法院和執行法院合作執行事項;負責機關安全工作;維持器官的秩序;管理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法警支隊有三個大隊。
(2)人員編制(29人):1名組長,2名副組長,4名組長或副組長,其他執達員22名。具體配置模式:壹個團隊9人(1人在組長或副組長);二大隊8人(1人在組長或副組長);第三大隊9人(各組長、副組長1人,兼保衛科科長、副科長)。
十五。監督辦公室
(壹)職能:負責我院及全市法院系統的監管工作;監督檢查本院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情況,受理法院工作人員對違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受理法院工作人員不服紀律處分的投訴;調查和處理法院工作人員的違紀行為;辦理監督監察事項和與全國人大的聯絡。
市紀委派駐紀檢組,與監察室合署辦公。
(二)人員編制(7人):紀檢組組長1人,紀檢組副組長兼監察室主任1人,監察室副主任1人,其他工作人員4人。
十六。政治部
(壹)職能:負責全市兩級人民法院幹部的思想教育、表彰獎勵、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執行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鑒定人和司法行政人員;協助地方黨委管理基層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和幹部;協助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法院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負責黨組會議和中心組的學習和組織工作。
政治部有幹部部和宣傳教育部。
(2)人員編制(12): 1名主任,2名副主任,2名主任或副主任,其他人員7名。具體配置:幹部5名(主任或副主任1);宣傳教育處4人(主任或副主任1人)。
十七、黨委。
(1)職能:負責我院機關黨員的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監督黨員幹部;負責我院幹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化建設;領導我們學院的工、青、婦小組工作。
機關黨委有壹個辦公室。
(2)人員編制(3人):黨委書記1,黨委副書記兼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1,其他工作人員1。十八、退休人員工作地點
(1)職能:負責我院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學習和服務工作。
(2)人員編制(5人):1名主任,2名副主任,2名其他工作人員。
十九。其他人
(1)院內設三個臨時機構:法官協會、院檔案室、基建辦公室。
1,法官協會(政府黨委主辦)
人員編制(1):秘書長1。
2.醫院檔案室人員編制(由辦公室管理)(3人):1名主任或副主任,其他工作人員2名。3.基建辦人員編制(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辦公室管理)(3人):1名主任或副主任,2名其他工作人員。
(二)如雙選後出現審判長空缺,由學院黨組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