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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隨軍家屬幾年可落戶北京

4年。軍隊轉業幹部壹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已隨軍的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父母雙方或者壹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兵役法》

第五十三條對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國家采取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

1、義務兵退出現役自主就業的,按照國家規定發給壹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可以發給經濟補助。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適時調整退役金的標準。

2、服現役期間平時獲得二等功以上榮譽或者戰時獲得三等功以上榮譽以及屬於烈士子女的義務兵退出現役,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根據本人自願,也可以選擇自主就業。

3、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義務兵退出現役,按照國家規定的評定殘疾等級采取安排工作、供養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根據本人自願,也可以選擇自主就業。

第五十四條對退出現役的軍士,國家采取逐月領取退役金、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

1、軍士退出現役,服現役滿規定年限的,采取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軍士退出現役,服現役滿十二年或者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根據本人自願,也可以選擇自主就業。

2、軍士服現役滿三十年或者年滿五十五周歲或者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作退休安置。

3、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軍士退出現役,按照國家規定的評定殘疾等級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根據本人自願,也可以選擇自主就業。

4、軍士退出現役,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條件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自主就業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第五十五條對退出現役的軍官,國家采取退休、轉業、逐月領取退役金、復員等方式妥善安置;其安置方式的適用條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