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標生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定向招生,是指部分普通高中拿出部分招生計劃分配到壹定範圍的學校招生,指標生名額將統壹公示。
2、指標生由教育局統壹分配,因各地政策不同,分配方式可能略有差異,在校初級中學畢業生均可填報指標生誌願。
高中每班招生不得超過56人:
招生錄取采用“按校劃線,錯時錄取”的辦法。指標生錄取最低提檔分數線與公辦普通高中最低錄取提檔分數線同時公布。考生成績達不到最低錄取提檔線的不能被普通高中學校錄取。
各招生學校將依據考生誌願和招生計劃按照擇優錄取的原則,先錄計劃內再錄擇校生。計劃內有指標生錄取計劃的學校先錄指標生再錄取統招生。
未完成計劃內招生任務的學校應按實際錄取人數的比例招收擇校生。已經被錄取的考生不得再參加其他學校的錄取,任何學校不得錄取已被其他學校錄取的考生,凡被計劃內錄取的考生不得參加擇校。普通高中學校招生要嚴格控制班額,每班招生不得超過56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教育法》第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並采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九條 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