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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什麽情況要開初婚證明

法律分析:初婚初育證是證明夫妻雙方初次結婚,初次生育的證明。初婚初育證與準生證栓在壹起的是夫妻雙方的初婚初育證。

夫妻雙方在辦理準生證時,需要雙方各自戶口所在單位會出示初婚未育證明,這樣拿著雙方的初婚初育證明、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體檢證明等,才能到當地的計生辦辦理準生證。

初婚初育證可以到其戶口所在地居委會開具此證明。若不在戶口在地居住,當地居委會無法了解其婚育情況,則需要所在單位開具初婚初育證明信,並帶著有關證件,來戶口所在地居委會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對另壹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幹涉。

第壹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壹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壹千零五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壹)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