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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補充協議需要蓋章的嗎

需要。補充協議與正式合同壹樣,需要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後才生效,簽字與蓋章擇其壹即可。除非合同明確約定,蓋章並且法定代表人簽字後才生效,此時補充協議需要簽字且蓋章。

法律分析

合同補充協議作為合同的壹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壹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者變更,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壹般要明確約定,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壹致或發生沖突時,應當以補充協議為準,但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發生的變更則不發生法律效力。民事合同到期後其權利義務即終止,合同終止後就不存在補充協議的問題,如果合同當事人對已終止的合同有新的意思表示要達成合意,那麽合同當事人簽訂的所謂“補充協議”簽訂的補償協議是否有效應當分情況而定,如果補充協議只是對主合同除期限之外的部分條款作的補充性約定,則該補充協議可能因為主合同到期終止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壹種情況是補償協議本所就是對主合同期限及主要條款作出的約定,即為壹份新的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壹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