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法律術語,是指法院根據判決寫成的文書。是法律界常用的壹種應用寫作文體,包括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刑事案件判決書,按法律要求必須送達到本人,如果本人確實不方便領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領取,但要做好相應的委托手續。法律規定,如果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送達人可以邀請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並將訴訟文書留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住處或者單位後,即視為送達。
法院在下達判決書後,應該根據收送達人情況的不同,給予送達。如果當事人親自到法院取判決,只要攜帶能夠證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證件即可。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