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代理是濫用代理權的表現形式之壹。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進行民事行為。我國《經濟合同法》第7條第3款規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簽訂的合同無效。
雙方代理是濫用代理權的表現形式之壹。指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為同壹項民事行為。
在交易中,當事人雙方的利益總是互相沖突的,通過討價還價,才能使雙方的利益達到平衡。而由同壹個人代表雙方利益,可能會只反映了代理人壹人的意誌,難免顧此失彼。 由於雙方代理不符合代理權的基本原則,有可能會引發道德風險,所以各國法律壹般予以禁止。
自己代理舉例:A委托B購買生產急需的某種原料,恰好B有該原料欲出售。於是B就以A的名義與自己訂立壹份買賣合同,將自己的原料賣給A。
雙方代理舉例:A委托B銷售純凈水,C同時亦委托B購買純凈水。於是,B分別以A和C的名義訂立壹份純凈水買賣合同。
擴展資料:
《民法總則》關於代理的相關規定:
第壹百六十八條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第壹百六十九條 代理人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轉委托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轉委托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壹百七十條 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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