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經典古詩 - 舊版(08年以前的)《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定的勞動合同到期後(期滿),是否有經濟補償金呢?

舊版(08年以前的)《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定的勞動合同到期後(期滿),是否有經濟補償金呢?

如果是勞動期滿,解除勞動關系的,就不能向用人單位所要經濟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2001年3月22日通過 2001年4月16日公布 法釋〔2001〕14號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