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類在利用及開發蛇類產品的前提下,必須大力開展人工養蛇事業,而不能純粹依靠捕捉野生蛇類來維持現狀,惟壹的出路就是積極開展人工養殖,這也是壹件功在當今、造福後代子孫的“大善事”。
(2)不能以“活取蛇毒”為名進行活捕“差放”。因為壹次性的過量采毒會損傷毒蛇的毒腺組織細胞,由此造成蛇口腔感染,牙齒松動脫落,引發嚴重的口腔炎癥,致使蛇因吃不進食物而造成體質急劇下降,最終導致死亡。還有的將蛇剖腹取膽後又將腹膜縫合,以此充當好蛇放生來蒙騙執法部門,壹旦發生這種不道德行為應堅決予以禁止,杜絕再次發生。
(3)在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捕蛇手續後,職能部門的後期監督工作必須立即跟上,以免發生嚴重的超計劃獵捕現象。在野外捕捉時,若發現孕蛇和幼蛇要禁止捕捉,正在發情交配的蛇也在禁捕之列。只有這樣,才能蓄養蛇類資源,保證蛇類資源的繁衍茂盛,好為人類持續利用。
(4)杜絕以養蛇為幌子,實為野生蛇的“貯備庫”和“中轉庫”模式。大幹以捕蛇、收蛇為主的營生,達到牟取暴利為目的的不法行為。有關部門壹經發現和核實後立即做出反應,快速采取相應措施,堅決取締和制止這種披著合法外衣、專鉆法律空子的不法行為,不給不法之徒留有壹絲余地。
(5)在捕捉上必須嚴格加以限制,對蛇類種群數量嚴重下降的地區要實行封閉性保護,嚴格劃定禁捕範圍。待經過幾個繁殖期後,能準確確定蛇類總量相對過剩時,才可以得到準許權,方能有計劃、有種類地限量捕捉。
(6)積極開展蛇類的人工飼養繁殖工作,建立養蛇場和仿野生的生態蛇園(經過申請和批準)提倡建立種蛇養殖中心和養殖示範基地,便於周邊縣市的養殖戶引種養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