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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促進節約用水,建設節水型社會,保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供水和節約使用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城市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供水和節約使用城市供水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南京市水利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表水資源、地下水資源的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和高淳縣城市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和分工,負責轄區內的城市供水、節約用水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城市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發展和改革、建設、經濟、規劃、衛生、質量監督、價格、財政、環保、房產、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工作應當遵循統壹規劃、保障供水、科學管理、綜合利用、厲行節約、確保安全的原則。

鼓勵使用再生水、雨水。推廣節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第五條 市城市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供水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城市供水企業應當相應編制供水應急預案,並報市城市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節約用水意識,對節約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城市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節約用水宣傳計劃,定期開展宣傳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節約用水的公益宣傳。第二章 規劃、建設和維護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城市供水、節約用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

市城市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水行政、環保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規劃編制技術要求,編制市城市供水專業規劃,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城市公***供水設施用地由規劃、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供水專業規劃劃定。

市城市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水資源保護的要求,編制節約用水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縣城市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縣規劃等部門,根據縣總體規劃以及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專業規劃,分別編制縣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專業規劃,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實施,並報市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城市供水專業規劃,編制供水設施年度建設計劃。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水工程項目應當依法經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並實行招標投標。

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按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供水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設投資;需要增加供水量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其供水工程建設投資交付市城市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專項用於城鎮供水設施建設。第十壹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城市供水管網服務壓力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已交付使用的普通多層居民住宅供水水量、水壓不足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設集中增壓供水設施。第十二條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按照壹戶壹表、水表出戶、計量到戶的規定設計和建設。

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計量到戶改建工程,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實施。

用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有關費用。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采用節水型工藝或者設備。配套建設的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在水資源匱乏的地區不得建設耗水量大的工程。

規劃用地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築物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已建成雨汙分流排水系統的小區應當創造條件建立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年設計用水量在二萬立方米以上的項目,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圖中用水設施、設備情況進行審查。

節水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