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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泉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防治大氣汙染,改善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減少大氣汙染物的排放,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並逐步改善。

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做好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實行大氣環境質量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並定期公布考核結果。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綜合評價,應當包括大氣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措施落實情況。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和增加大氣汙染防治的財政投入,支持大氣汙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成果應用,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大氣汙染防治。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環境宣傳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和環境保護誌願者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知識的宣傳,營造良好的環境保護氛圍。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減少大氣汙染,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第二章監督管理第六條禁止新建、擴建高汙染工業項目。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汙染源監測網絡的建設和管理,開展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汙染源監測,統壹發布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信息。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對工業廢氣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法》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控設備正常運行,依法公開排放信息。

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重點排汙單位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情況。

禁止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動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和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第九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承載能力要求、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排汙單位排放大氣汙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依法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本市重點排汙單位名單,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因違反大氣汙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處罰的企業及其責任人名單,並錄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大氣環境汙染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方便公眾投訴和舉報。政府有關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人。第三章防治措施第壹節燃煤和煤矸石汙染防治第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逐步削減煤炭消費總量,根據本行政區域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年度目標,制定燃煤減量和清潔能源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依法劃定並逐步擴大煤炭禁采區的範圍。

禁煤區範圍內,除煤電、集中供熱和燃煤原料企業外,禁止儲存、銷售和燃燒煤炭。第十三條禁煤區不得設立散煤銷售網點,嚴禁散煤流入。

非禁煤區要加強民用散煤管理,禁止銷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居民燃用優質煤和清潔型煤。第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體獎勵和補貼辦法,推廣優質煤、清潔型煤和節能環保爐竈的供應和使用,限期淘汰不符合要求的燃煤鍋爐。燃煤單位應當采用除塵、脫硫、脫硝、脫汞等大氣汙染物協同控制的先進技術和裝置,減少大氣汙染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