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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發2013 68號文件有關精神

國辦發〔2013〕68號標題是《轉發中央綜治辦等部門關於加強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轉發綜治辦的文件,壹看就是涉密的,原文估計沒人敢貼。看到壹篇某縣的貫徹文件,對68號文的精神可以管窺壹二。

指導思想:堅持“以人為本、真誠關愛、服務為先、預防為主”的理念,加強和創新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服務工作的體制、機制和方法。堅持“政府主導,部門配合;預防為主,服務為先;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圍繞重點,積極兼顧;社會協同,綜合防控”的工作原則,構建起“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家庭配合”的服務管理格局,全面落實“無遺漏排查、無縫隙管理、有保障治療、有跟蹤服務”和“預警直通、救治直達、幫扶直接”等各項舉措,做到對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有人管、不脫管、不失控、管得住、管得好”,有效預防和減輕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對社會、家庭和自身造成危害,促進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恢復生活功能,回歸社會。

工作內容

(壹)持續排查,逐人診斷。各鄉鎮和部門要以鄉鎮和部門為單位,建立持續動態排查機制。通過入戶走訪、查閱資料、醫院反饋等方式,全面排查、發現和掌握轄區內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基本情況,做到底數清、情況明。要按照“邊排查、邊診斷、排查壹個、診斷壹個”的原則,采取上門診斷或集中診斷方式,對排查中發現的疑似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由縣級以上醫院的精神病專科及時診斷評估,逐人出具醫療診斷證明,逐個確定風險等級。對排查中發現的有肇事肇禍、輕微滋事以及有潛在暴力傾向的三類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督促監護人將患者送往省康復院診斷治療。對疑似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公安部門應當迅速有效處置,及時制止危害行為,依法履行鑒定、審批程序並強制送診治療;對鑒定出不屬於精神疾病,需承擔民事、刑事責任能力的由公安機關按照司法程序依法辦理。各鄉鎮、各部門要在2014年3月15日至4月24日,組織開展為期40天的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集中排查行動,對精神障礙患者進行全面的排查,逐人確定風險等級,落實管控救助措施,嚴防在敏感時期發生肇事肇禍。

(二)信息***享,嚴格保密。公安、衛生和民政部門要健全完善患者信息互通***享機制。認真做好病人報告工作,對於排查中發現的確診病人信息,衛生、公安部門要及時錄入本系統的信息管理系統中,以實現對病人信息的動態管理。衛生、民政、公安等部門要定期通報排查發現和到院就診的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信息,做到信息互通***享,並註意嚴格保密,嚴禁患者信息利用擴大化。開展患者走訪時,要著便裝,註意方式方法,避免給患者及其家庭帶來不便,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三)規範送返,跟蹤服務。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入院治療後,病情明顯緩解,符合臨床治愈出院標準的病人,收治醫院負責聯系送返居住地,有明確監護人的,交予監護人。對於部分監護人拒不接收或無法聯系監護人的,以及經醫院初步確認找不到監護人的,由收治醫院通知所在鄉鎮,由所在鄉鎮負責做好病人的接收工作,將其送到所在單位或所在地村(居)委會;建立精神病院與縣醫院、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連續管理機制,使出院病人能夠從醫院合理分流到社區獲得隨訪和康復服務。各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要按照國家基本公***衛生服務規範,在省、市、縣醫院的指導下,根據病人不同的情況進行分類幹預和分級管理,開展家庭隨訪和管理,指導病人家屬或其他監護人督促病人規範用藥。對隨訪中發現的病情不穩、未接受治療、未持續用藥等高風險患者,要督促監護人落實送醫就診、及時取藥和按時服藥等監護措施,並及時通報當地公安部門。要重點做好病情不穩定患者的隨訪管理,增加隨訪次數,及時掌握病情變化。要逐步成立由村(居)委會幹部、醫生(護士)、民警、民政助理(協管員)、助殘員組成的居家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關愛幫扶小組,幫助監護人履行監護責任,協助符合條件的辦理精神殘疾證、低保證等,切實幫助患者及其家庭解決生活與治療困難。縣殘聯要加大對貧困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救助力度。

(四)加大投入,落實保障。建立縣財政負擔機制,將精神障礙患者收治管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嚴格按規定落實配套資金,並在財政專戶中設立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收治管理經費專帳,實行專項管理,確保專款專用。把符合條件的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納入城鄉醫療救助範圍,對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嚴重入院治療的,按醫療救助政策,給予以最高限額的住院救助。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病人,醫療費用由相關基金按照規定支付,自付部分由監護人或負有監護責任的相關單位承擔。如法定監護人無力承擔病人的醫療費用和生活費用的,由衛生、民政、公安部門***同認定後通過財政部門解決。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住院期間生活費用由縣民政部門直接向收治醫院撥付。對於縣各醫療衛生單位所收治的流浪病人,其住院期間的生活費用,按當地低保標準執行。由各收治醫院每年結算壹次,相關數據及材料報縣衛生部門,由衛生部門統壹向財政部門申報解決。對於尚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病人,各鄉鎮、村(社區)要盡可能做好思想工作,及時參保。對於貧困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應當多渠道解決患者的醫療費用問題,確保貧困患者得到及時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