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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普法有獎答題」來啦!本期是《職業病防治法》解讀

根據《2020年青島市工會普法工作要點》,按照省總工會、市普法辦、市總工會普法工作安排,市總工會定於近期繼續組織開展線上系列普法宣傳活動。活動分兩個階段舉行:11月12日至12月3日,圍繞《安全生產法》《傳染病防治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職業病防治法》《憲法》等內容,在“青島總工會”微信公眾號發布普法知識問答;11月13日至12月4日,在“齊魯工惠”APP組織開展有獎答題活動,請廣大職工群眾積極參與。

因廣大職工對此活動反響熱烈,市總決定新增壹期《職業病防治法》解讀及知識問答。

題庫

1.我國法定職業病分為哪些種類?

根據2013年12月23日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4部門聯合印發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2002年4月18日的《職業病目錄》廢止) ,目前我國公布的職業病***分10大類132種:

壹、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19種)

1、塵肺病(13種):如矽肺、水泥塵肺、電焊工塵肺等。

2、其他呼吸系統疾病(6種):如過敏性肺炎、棉塵病、哮喘等。

二、職業性皮膚病(9種):如接觸性皮炎、痤瘡、化學性皮膚灼傷等。

三、職業性眼病(3種):如化學性眼部灼傷、電光性眼炎等。

四、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種):如噪聲聾、鉻鼻病、牙酸蝕病等。

五、職業性化學中毒(60種):如壹氧化碳中毒、硫化氫中毒、苯中毒、汽油中毒、有機磷中毒等。

六、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7種):如中暑、手臂振動病、凍傷等。

七、職業性放射性疾病(11種):如放射性腫瘤、放射性甲狀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等。

八、職業性傳染病(5種):如炭疽、森林腦炎、艾滋病(限於醫療衛生人員及人民警察)等。

九、職業性腫瘤(11種):如石棉所致肺癌、苯所致白血病、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等。

十、其他職業病(3種):如金屬煙熱、滑囊炎(限於井下工人)等。

2.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原則是什麽?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條的規定,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3.如何保障勞動者依法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4.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責任是什麽?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至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工傷保險的監督管理,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5.地方各級政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職責是什麽?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壹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體制、機制,統壹領導、指揮職業衛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加強職業病防治能力建設和服務體系建設,完善、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制。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執行本法,支持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6.負責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及其職責是哪些?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九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統稱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壹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增強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和行使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的能力。

7.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前期預防中的責任是什麽?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要求,嚴格遵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從源頭上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

8.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哪些職業衛生要求?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1、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3、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4、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5、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於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9.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是指什麽?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10.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關於職業病危害有哪些告知及其要求?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11.勞動者在職業病防治方面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範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勞動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教育。

12.職業健康檢查有哪些具體要求及規定?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13.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內容、保存及使用管理有何規定?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14.如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當如何處理?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采取臨時控制措施。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做好醫療救治工作。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15.勞動者享有哪些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16.工會組織在職業病防治中的職責及權力有哪些?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工會組織應當督促並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有權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問題進行協調並督促解決。

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時,有權要求采取防護措施,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采取強制性措施;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有權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發現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時,有權向用人單位建議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用人單位應當立即作出處理。

17.勞動者如果懷疑自己得了職業病怎麽辦?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如果懷疑自己得了職業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

職業病診斷時會綜合以下因素:病人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

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的,診斷、鑒定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並參考勞動者的自述、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等,作出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診斷、鑒定機構應當提請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

18.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是什麽部門?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依據職責劃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19.什麽是職業病危害和職業禁忌?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壹般職業人群更易於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