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政策傾斜,從對科技成果的壹般性支持轉向對專利項目的重點支持,特別是那些影響行業發展水平和方向的高科技專利項目,打造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科技民族產業集團。同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專利制度的各項獎勵和報酬兌現,對壹些重大發明和專利技術進行獎勵。同時,在技術創新上,要充分發揮自身的科技優勢,在幾個技術領域取得優勢,申請專利保護,重視專利新產品的開發,利用知識產權制度占領和壟斷市場。
二是給予資金支持。面對入世後的新形勢,各級政府應建立以財政和企業為主體的專利基金,拓寬資金來源,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重點支持市場前景廣闊、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專利技術實施。同時,火炬計劃、星火計劃、高新技術產業化、技術改造項目、新產品開發項目等科技和經濟計劃的資金要向實施高新技術專利項目傾斜,積極支持和發展我國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民族高新技術產業。
三是在機制上予以保障。加強知識產權工作,必須不斷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機制。不斷完善知識產權立法和執法體系,加大知識產權執法力度,通過執法推動全民重視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鼓勵科技人員創造更多知識產權成果,鼓勵建立自主知識產權產業,促進我國經濟發展。壹是要搶占高科技局部領域的專利權制高點。中國在高技術的總體和絕對水平上仍落後於世界工業強國,但在壹些局部領域也有自己的優勢,走在世界前列。它的許多有價值的發明應該受到高度重視和保護。
二要在民族優勢產業領域取得絕對控制權。中國在壹些傳統民族產業中占有絕對優勢。然而,如果固守傳統,忽視傳統產業技術的研發和知識產權的保護,它們的絕對優勢將會逐漸喪失。突出的例子有中藥行業、稀土行業、基因行業。
第三,加強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創新的專利保護。技術引進後的消化、吸收和創新是企業技術進步的關鍵環節之壹,也是技術引進成功的關鍵點。在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編寫的《發展中國家技術引進指南》中,消化吸收創新甚至被視為引進技術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日本的崛起,與其說是技術引進的成功,不如說是消化吸收創新的成功。日本鋼鐵技術引進後,各大企業聯合組成研究團隊,進行消化、吸收、合成。每1日元花在技術引進上,就有2-3日元花在消化吸收研究上。中國是壹個發展中國家,許多企業提高技術能力的重要途徑是技術引進。
第四,采取“變小為大”的競爭策略。中國入世必然會帶來大量的國外科技企業,中國企業完全可以采取適當的專利政策來打破別人專利的獨占地位。這主要是利用後發專利和在先專利法的比較優勢,主動出擊國外高新技術及其在中國入世後申請的專利,在研究和完善在先專利後,積極申請後發專利。壹家美國公司在日本申請專利,日本人馬上研究,改變了專利產品的顏色,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結果,這種顏色的產品在日本市場比美國產品賣得好,迫使美國人要麽“以大換小”進行交叉授權,要麽讓市場收取授權費。因為日本人熟悉該國的民族風俗,所以用“以小換大”的策略占了美國人的便宜,只不過腦子小而已。這個案例講了壹個道理。中國的企業也可以在別人專利的基礎上進行改進,哪怕是很小的局部改進。只要能產生更大的市場效應,就能化被動為主動,合理合法地與國外企業的專利競爭。
第三,全社會要進壹步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普及知識產權保護知識,學會通過法定程序為新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同時,要大力宣傳專利制度在技術中的作用。專利制度不僅是促進發明創造的激勵機制,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科技發展的動力機制。
要提高全民族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和企業經營者的意識。要徹底糾正只重視科技成果鑒定、發表論文、申請獎勵,而忽視申請專利、尋求法律保護的做法,把科技人員的思想觀念轉變到市場經濟的軌道上來,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辦事,減少無形資產的流失。越來越多的國家將知識產權保護提升為國家發展戰略。
隨著知識產權在世界經濟和科技發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越來越多的國家認識到未來全球競爭的關鍵是經濟競爭。經濟競爭的本質是科技的競爭,歸根結底是知識產權的競爭。因此,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已經把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上升到國家政策和發展戰略的宏觀層面,把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作為在科技和經濟領域奪取和保持國際競爭優勢的重要戰略舉措。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采取了壹系列重要措施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以恢復其在世界經濟中的強勢地位。在過去的幾十年裏,日本提出了“教育立國”、“科技立國”等口號。2002年,進壹步認識到知識產權的戰略地位,制定了知識產權戰略綱要,並成立了政府間知識產權戰略會議,將“知識產權”定位在“建設國家”的高度,發展成為“世界上為數不多的知識產權強國”。此外,俄羅斯、韓國、印度等國家在制定技術創新戰略的同時,也將技術創新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納入國家戰略。
(2)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範圍不斷擴大,權利內容不斷深化。
隨著新技術、新知識的不斷湧現,新的知識產權類別層出不窮。現代知識產權的保護範圍已經從傳統的專利、商標和版權擴展到包括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植物品種、商業秘密和生物技術在內的多個客體。發達國家在高新技術方面具有絕對優勢,因此在電子、通信、網絡、生物等領域不斷擴大保護範圍。例如,美國、德國、英國、瑞典等國家已經開始了基因專利授權業務。美國甚至將網絡營銷模式等理念納入專利保護範圍。在國際上,商業方法專利長期以來被視為“自然產物”,無法獲得專利保護。但是隨著世界商業的快速發展,這種傳統觀念正在受到挑戰。商業方法是否具有專利保護的可能性,與生物基因專利壹起,成為目前業內最為關註的話題。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提出了保護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學藝術的主張。
另壹方面,知識產權的保護加強了排他性。比如,現在馳名商標已經從商品或服務中分離出來,作為專有類別納入保護範疇。美國專利商標局頒發的基因專利,不僅包括生物化學、生物學和遺傳學上有完整功能證據的新基因,還包括功能尚不明確的DNA序列。
(3)加快了知識產權的審批時間,延長了保護期,加大了對侵權行為的懲罰力度。
為了鼓勵創新和增加知識產權儲備,許多國家通過簡化審批程序和縮短受理時間來提高審批效率。比如美國專利商標局成立200年以來,* * *已經授權了600多萬項專利,其中第壹個654.38+0萬項專利用了約654.38+000年,第二個654.38+0萬項專利用了約50年,第三個654.38+0萬項專利用了約25年,第四個654。
知識產權是壹項重要的民事權利,其存在有法定期限。技術創新過程中形成的不同知識產權的保護期,不僅在不同國家或地區有不同的規定,而且在同壹國家或地區的不同時期也有不同的規定。根據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規定,凡參加國際公約的國家或地區,均可對知識產權進行超過但不少於國際公約期限的保護。
隨著知識經濟的興起和知識作為生產要素的空前提升,世界各國都加強了對知識產權侵權的懲罰力度。壹方面,知識產權侵權的賠償金額逐漸增加。例如,在美國,從1990到1994的知識產權訴訟所涉及的損害賠償總額估計達到9200萬美元,侵權賠償呈高趨勢。另壹方面,相當壹部分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例如,中國刑法對侵犯知識產權罪有專門的壹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