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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院的分類和人員

第四十條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第四十壹條檢察官實行崗位制度。檢察官人數根據案件數量、經濟社會發展、人口數量和人民檢察院級別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職務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確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員額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量控制和動態管理。

第四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助理檢察員在檢察官的指導下,負責審查案件材料、起草法律文書和其他檢察輔助事務。

符合檢察官崗位條件的助理檢察官,按照檢察官任免程序經過遴選,可以被任命為檢察官。

第四十四條人民檢察院的書記員負責案卷等輔助檢察工作。

第四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負責守衛辦案場所、押解、看守人員等警務工作。

司法警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進行管理。

第四十六條人民檢察院根據檢察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置檢察技術人員,負責與檢察工作有關的事務。

修改後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四十條規定:“對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檢察助理和司法行政人員實行分類管理。”檢察官分類管理改革是落實中央關於提高司法辦案質量、效率和公信力的要求,適應司法責任制改革的需要,進壹步推進檢察隊伍革命化、規範化、職業化、專業化建設。雖然我國有專門的檢察官法,但長期以來,檢察官壹直按照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進行管理,檢察機關內部幹部人事管理也存在管理模式單壹的問題,集中表現在檢察官的錄用、考核、崗位任免、職業發展、培訓、工作保障等方面,與其他公務員沒有本質區別,行政色彩濃厚。導致檢察官管理難以體現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性質、檢察工作的特點和規律、檢察官與普通公務員的職業差異、檢察機關內部各類人員的不同角色。因此,為適應檢察官科學管理和高素質專業化檢察官隊伍建設的客觀需要,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就開始探索檢察官分類管理改革,並在重慶、山東、廣東、上海開展試點工作。經過近十年的試點探索,2065438+2003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於人民檢察院分類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2013,11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修訂,固化了改革探索的成果。

該條是關於檢察官分類管理的總則,指導修改後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41條、第43條至第46條,界定了檢察官的類別,即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今後,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納入這三類人員進行分類管理。其中,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官;檢察助理是協助檢察官履行檢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包括檢察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警察、檢察技術人員等。司法行政人員是從事行政事務的工作人員。

在管理內容上,目前已經出臺了壹系列的規定,相關內容也納入了修改後的《檢察官法》。具體來說,對於檢察官,應實行崗位制管理和個人職務序列管理。檢察官的單壹工作序列是按照“四等十二級”管理檢察官,即檢察官的職級,從高到低依次為主任檢察官、壹級檢察官、二級檢察官、壹級高級檢察官、二級高級檢察官、三級高級檢察官、四級高級檢察官、壹級檢察官、二級檢察官、三級檢察官、四級檢察官、五級檢察官。之所以稱之為“單壹”職務序列,是因為這種職務序列與行政職級脫鉤,成為檢察官職業發展和職業保障的重要基礎,從而使檢察官管理有別於普通公務員管理,更加符合檢察工作規律和檢察官職業特點,有效促進了檢察官隊伍的革命化、規範化、職業化和職業化建設。

檢察輔助人員中,根據中央有關文件,助理檢察官、書記員原則上按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管理。助理檢察員的職級序列分為:特別助理檢察員、壹級至四級助理檢察員、壹級至五級助理檢察員,與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的二級檢察員至壹級書記員相對應。辦事員的職級序列分為:壹級至四級高級辦事員,壹級至六級辦事員,分別對應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的壹級調研員至二級辦事員。其中,壹至四級高級書記員、壹至五級書記員與壹至四級高級檢察官助理、壹至五級檢察官助理壹壹對應。司法警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條例》進行管理,參照公安機關實行的人民警察職務序列,警銜、警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檢察技術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序列和職務數量;其他檢察輔助人員應當執行綜合管理公務員的有關規定。

司法行政人員參照公務員綜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執行。

根據工作需要,檢察官、檢察助理、司法行政人員可以交流,但壹般可以在本類別內交流,也可以跨類別交流。交流應當符合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在中央政法專項編制、崗位比例和崗位限額內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符合任命檢察官條件的輔助檢察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可以通過競爭選拔或者組織調整等方式轉為檢察官。檢察官可以轉為司法行政人員和檢察輔助人員。輔助檢察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可以相互調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