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認可電子取證證據的。《規定》第11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這是我國首次以司法解釋形式對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及區塊鏈等固證存證手段進行法律確認,意味著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效力取證方式得以確認。二、完善電子數據證據的舉證方式《規定》第9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將在線電子數據上傳、導入訴訟平臺,或者將線下證據通過掃描、翻拍、轉錄等方式進行電子化處理後上傳至訴訟平臺進行舉證,也可以運用已經導入訴訟平臺的電子數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明確了電子數據證據提交的具體方式,即通過上傳、掃描、翻拍、轉錄等方式進行電子化處理並舉證。微版權的取證技術擁有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發明專利證書,並與公證處聯合開發了“取證保V2.0”。當用戶通過互聯網進行取證時,系統會自動獲取當前標準時間,並把相關信息進行區塊鏈上鏈記錄,保證數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使維權證據鏈更完整。目前,微版權的取證技術和存證證據已被司法認可,被北京互聯網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內蒙高院、陜西高院、無錫中院等全國各大法院官宣采信,助力原創企業和個人用戶成功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