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欠條非本人寫但簽名是本人有效。如果欠條不是本人簽字的,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借款關系成立的情況下,欠條壹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當事人可以請求當地的法院進行核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相關的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由於客觀的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當地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該要自行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該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相關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