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火災、道路交通、內河交通及其他事故造成員工傷亡的,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報告和調查。第三條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法律法規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性質準確、責任明確、處罰適度。第二章事故報告和現場勘驗第四條企業在勞動過程中踩珠受傷或死亡的,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企業負責人報告,企業負責人在接到重傷、傷亡和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向企業主管部門報告,並按市有關部門管轄分工向公安部門、檢察院、工會和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應按規定及時報告。第五條發生重傷、死亡或死亡事故時,企業應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現場被工廠破壞。除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蔓延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品外,未經批準關閉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移動。第六條勞動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接到企業職工死亡事故報告後,必須盡快派人到事故現場與企業進行勘驗。事故現場調查的難點要求如下:
(壹)拍攝事故現場照片或錄像及大量相關資料,做好文字記錄;
(二)查明事故發生時的活動和關系,做好記錄;
(三)查明無效人員的狀況、傷害程度、傷害方式、有害物質、個人防護和防護設施;
(四)收集、記錄、保存現場破損部位、碎片、殘留物、原因等物證;
(五)繪制事故現場圖,顯示現場環境、空間幾何尺寸、相關物體的相關信息及其相互關系;
(6)檢查人員應當如實填寫現金檢查記錄並註明檢查時間,有關當事人、企業負責人和困難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字。第三章事故調查與分析第七條調查組的組成
失效事故發生後,企業應當根據傷亡程度和不同類別,按照下列要求組成調查組。
1,企業發生9人以下輕傷,企業組織調查;
2.發生10人輕傷或重傷2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事故,以企業為主,主管部門參與組織調查,鄉鎮企業由鄉鎮企業管理辦公室組織調查;
3.企業發生1-2人死亡或10人重傷或3人重傷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
(1)鄉鎮、街道企業由鄉鎮、街道相應管理部門負責調查;
(二)區、市、縣所屬企業由其主管部門負責調查;
(3)私營、外資企業和市屬小企業由其托管和歸口管理的鄉鎮、街道和行業管理部門領導。
(4)市級以上大中型企業為主,企業主管部門參與組織調查。
4.發生壹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事故,由區、縣或市主管部門和代管歸口部門牽頭組織調查(含無中央主管部門的企業)。
5.發生壹次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事故,由市政府或省級主管部門牽頭組織調查。
6.跨地區、多因素、多邊關系、多責任的事故,由勞動行政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第八條凡發生死亡事故,企業主管部門、勞動、公安部門、工會應派員參加調查,並邀請有關檢察機關參加。調查組成員應有明確的分工,並有文字記錄。
發生事故的單位(牽頭組織調查的大、中、企業除外)應指派與事故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作為聯絡員配合調查,但不得參與調查取證和事故分析。發生事故的企業應為事故調查提供壹切必要的條件,並做好事故善後處理工作。第九條事故調查工作,應當及時、客觀、準確,確保材料真實可靠。調查取證材料應當由調查人員和被調查人簽名。第十條涉及多因素、多責任事故或者其他特殊事故的,事故調查組必須進行物證分析和技術鑒定,獲取必要的科學數據,作出正確的結論,查明事故原因,並對受聘參加技術分析和鑒定的單位和人員保持公正和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