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辭職信
(勞動者對雇主)
Xx有限公司:
我叫XXX,女,業務員,身份證65438+我出生於1987年5月6日(今年26歲)。2010+65438+10月65438被招聘到XXX有限公司工作,現在由於個人原因不想繼續在銷售部從事電腦銷售工作。因此,在遵守《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保密義務的前提下,我經過慎重考慮,決定向XX有限公司人事部門遞交辭職信,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提前30天告知XX有限公司,30天期滿後次日為2013+03+10。
敬禮!
作者:×××(親筆簽名)
2065年9月7日星期六438+03
存檔:×××(作者留存)
手機:1499493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