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如果辦案人員獲得完整的可以相互佐證的證據鏈,方最終將被判處至少10年有期徒刑。
值得註意的是,如果方堅持不強迫女學生,是她們自願的行為。如果這些女生年齡在14歲以下,法律上也有明確規定。不是根據幼女本人的同意來確定與14周歲以下的幼女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
現在初中畢業的學生正常都是15歲左右。即使被害人14歲以上,方也不構成強奸罪,只要證據充分。方也應該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修正案(十壹)》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前,這名體育老師因其無恥的賣弄行為已被警方拘留。至於所有涉事學生,將保護未成年學生隱私,嚴查體育老師。如果確實存在強奸性侵14歲以下學生的行為,那麽這個體育老師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作為老師,我本該保護我的學生,為他們遮風擋雨,沒想到卻侵犯了他們,讓人看了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