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發布的79號令,最新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
1.將會計檔案定期保管期限由原來的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個類別調整為10年、30年兩個類別,原附表1、2中的保管期限為3年、5年、65438+。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主要會計檔案的最低保存期限延長至30年,其他輔助會計資料的最低保存期限延長至10年。
擴展數據
會計憑證保存的具體規定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55條對相關內容有明確規定:
會計憑證登記後,應按分類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落和丟失。會計憑證應連同所附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表,按數字順序整齊折疊,按期裝訂成冊,封面註明單位名稱、年、月、起止日期、憑證種類和起止編號,裝訂員應在裝訂線外簽名或蓋章。
對於大量原始憑證,可單獨裝訂保存,並在封面上註明記賬憑證的日期、編號和種類。同時在記賬憑證上註明“附件另訂”和原始憑證名稱及編號。
百度百科-會計檔案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