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字和按手印的不同
壹、唯壹性
簽字不具有唯壹性,是有人除了身份證上的法定姓名外,可能還有多個供他人稱呼的名字,比如小名、乳名、別名、曾用名、假名等,從法律角度考慮,使用法定姓名之外的名字有引發爭議的可能,需進壹步證明名字與行為人等同;
手印具有唯壹性,比如說是右手大拇指就只有壹只。
二、書寫不壹樣
名字要求最起碼會寫自己的姓名,但不排除有不會寫名字的存在;按手印確實人人都可,只要有手指就行。
三、要求不壹樣
簽名需要字跡清晰,不能使用鉛筆,容易被塗改,不能使用馬克筆、水彩筆等筆尖較軟的筆,這些用筆無法反映書寫人的筆力運用和細微筆畫的書寫習慣,在筆跡鑒定時無法進行認定。
按手印只要是紅色印泥就好。
四、使用條件不壹樣
壹份合同可以沒有手印,但必須要有簽名。
按手印,現代社會壹般不會單獨使用,除非當事人不會寫字,按手印的好處在明確身份這壹點可做到“毋庸置疑”,因為每個人的指紋具有絕對唯壹性。
但需要借助高科技才能識別,故其缺陷也不容忽視,且按手印不易體現個人的自由意誌,像舊社會的刑訊逼供中,屈打成招的最後壹步就是人的手印“被”按在罪狀上。
擴展資料:
簽名、蓋章、按手印關系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在落筆之前應該謹慎,如果存在被迫等情況,應該保存證據。同時,應看清楚合同協議的內容,切不可因為礙於情面而隨便簽字、蓋章、按手印。
在司法實踐中,最為慎重的選擇就是簽名與按手印的結合,簽名是個人自然的書寫流露,是個人真實意思的體現,可也有行為人事後不認可他人代簽的情況,而按手印雖不易識別,但其確定身份的作用某種程度上可壹舉定紛爭。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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