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海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的海洋工程建設活動。
第三條海洋工程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按照《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海洋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批部門)審批。
第四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海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
(壹)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批準的海洋項目;
(二)涉及國家海洋權益、國防安全、核設施等特殊性質的海洋工程;
(三)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和海洋固體礦產資源勘探開發;
(四)填海工程50公頃以上,填海工程100公頃以上;
(五)開發利用海洋能源的海洋工程;
(六)需要批準調整海洋功能區劃的海洋工程;
(七)其他需要國家海洋局批準的海洋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海洋工程報告(表),由省級以下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區域環境影響,或者有關海洋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報告(表)應當經上壹級海洋主管部門批準。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報告(表)前,必須征求同級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事環保部門的意見,必要時組織現場踏勘。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批準的報告(表)報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從事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家頒發的環境評價資質證書,並對環境評價結論負責。
用於環境影響評價的歷史和現狀調查和監測數據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監測機構提供。
第六條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項目的決定。
第七條應當申報的項目,應當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大綱(以下簡稱“大綱”),並報有審批權的海洋主管部門審查。
第八條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查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邀請有關專家對大綱進行審查,並征求同級漁業、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保部門的意見。
評審可以采取評審會、函審或其他形式。以評審會議形式進行評審的,由海洋化學、海洋水文、海洋生物、海洋地質等不少於5名單數專家組成的專家評審組。應當出具專家評審意見,在評審會議專家評審意見簽字表上簽字,並對評審意見負責。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將《報批大綱》修訂稿壹式兩份隨文件報送審批部門備案,並說明是否采納專家和部門意見,同時抄報漁業海事主管部門和軍隊環保部門。
審批部門對大綱內容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建設單位可以按照報送備案的大綱進行編制。
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應當立即通知建設單位,備案時間自收到補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條建設單位報送報告時,應當將報告壹式四份連同申請文件壹並報送審批部門。有行業主管部門的,還應當抄送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壹條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審查會議,聽取有關專家、同級漁業海洋主管部門和軍事環保部門的意見,並邀請有關省、市海洋主管部門代表參加。
第十二條漁業、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保部門應填寫《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征求意見表》,加蓋單位公章,並在評審會或預審會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反饋給審批部門。逾期未反饋的,視為無意見。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後的報告壹式三份,連同批準文件壹並報送審批部門,並說明是否采納專家和部門意見,同時抄報漁業海事主管部門和軍隊環保部門。
漁業海事主管部門和軍隊環保部門應當自收到報批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報批部門反饋對報告的意見,逾期視為無意見。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在向審批部門報送審批報告時,應當同時抄報審批部門的下壹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下壹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單位的報批報告和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批準部門。
第十五條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十六條海洋工程項目自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未開工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原批準的報告書(表)重新報原批準部門批準後方可開工建設。
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和報告(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復審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逾期不通知的,視為批準。
第十七條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批準後,海洋工程項目的性質、規模、位置、生產工藝或者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八條海洋工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工作實行定期備案制度,每半年壹次。
地方各級海洋主管部門應於7月中旬和6月中旬前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專家審查意見和審批意見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情況報上壹級海洋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7月底和1年底前,匯總其下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情況,報國家海洋局。
第十九條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報告書(表)的審核,由審批項目報告書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同級海洋部門。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程序可參照這些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按照《海洋石油開發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程序》執行。
第二十壹條本規定自2004年6月5438+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