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項目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營業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收票據期初余額-應收票據期末余額)+(應收賬款期初余額-應收賬款期末余額)+(預收款項期末余額-預收款項期初余額)-當期計提的壞賬準備
2.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
本項目反映企業除上述各項目外,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如罰款收入、經營租賃固定資產收到的現金、投資性房地產收到的租金收入、流動資產損失中由個人賠償的現金收入、除稅費返還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等。
3.“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項目
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營業成本+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存貨期末余額-存貨期初余額)+(應付賬款期初余額-應付賬款期末余額)+(應付票據期初余額-應付票據期末余額)+(預付款項期末余額-預付款項期初余額)-當期列入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的職工薪酬-當期列入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的折舊費
4.“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項目
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應付職工薪酬期初余額+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中職工薪酬-應付職工薪酬期末余額)-[應付職工薪酬(在建工程)期初余額-應付職工薪酬(在建工程)期末余額]
5.“支付的各項稅費”項目
該項目反映企業按規定支付的各種稅費,包括企業本期發生並支付的稅費,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發生的稅費和本期預交的稅費,包括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印花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等,但不包括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實際支付的耕地占用稅,也不包括本期退回的增值稅、所得稅。本期退回的增值稅、所得稅在“收到的稅費返還”項目反映。
支付的各項稅費=(應交所得稅期初余額+當期所得稅費用-應交所得稅期末余額)+支付的營業稅金及附加+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註:公式中不包括遞延所得稅費用
6.“支付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
該項目反映企業除上述各項目外所支付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如經營租賃支付的租金、支付的罰款、差旅費、業務招待費、保險費等。此外包括支付的銷售費用,及支付的制造費用。
支付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支付其他管理費用+支付的銷售費用+支付的制造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