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的具體範圍,由國家批準的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總體規劃確定。第三條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的保護和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社會參與、永續發展的原則。第四條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由國家批準設立。構建以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為主、各級人民政府配合、社會積極參與的協同管理機制。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包括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局及其分局。第五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履行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的生態保護、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特許經營管理、社會參與管理、科學研究管理、宣傳科普推介等職責,負責協調與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周邊社區的關系。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保護、管理和利用中的重大問題,將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的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行使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經濟社會發展綜合協調、公***服務、社會管理、市場監督等職責,配合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做好生態保護和協同管理工作。
省和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林業、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水務、應急管理、農業農村、民族宗教、旅遊文化、教育、商務、科技、工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做好相關工作。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配合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做好生態保護和協同管理工作。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引導居民養成綠色環保的生產生活方式,協助配合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做好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工作。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建立多元化資金保障制度,保障對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基礎設施、生態搬遷、科學研究監測、生態保護補償等的財政投入。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認領、援助等形式參與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的保護和管理。第八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宣傳教育和普及工作,引導公眾參與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的保護、管理和監督活動。第九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自覺接受各種形式的監督,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的義務,有權對各種違法行為進行制止、舉報和投訴。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或者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受理舉報、投訴事項,及時依法處理。第十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與國內外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的交流合作,支持國內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開展與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相關的科學研究。第十壹條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實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度。第十二條 對在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生態保護、科學研究、自然教育等領域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二章 規劃建設第十三條 經批準的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國家公園規劃),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和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第十四條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按照生態系統功能、保護目標和利用價值劃分為核心保護區和壹般控制區,實行差別化管理。核心保護區內采取封禁和自然恢復等方式實行最嚴格的科學保護。第十五條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核心保護區禁止項目建設,但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和國家有關規定允許開展的項目建設除外。第十六條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壹般控制區原則上禁止開發性、生產性項目建設,但下列項目除外:
(壹)核心保護區允許開展的建設項目;
(二)與參觀、旅遊活動相關的必要公***設施建設;
(三)確需建設且無法避讓、符合國家公園規劃和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的線性基礎設施以及防火、防洪、供水設施建設與運行維護;
(四)國家有關規定允許開展的其他建設項目。